老子《道德经》上讲:“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这话放在贾宝玉身上看再贴切不过了。
任何小说都是叙述故事,哪怕是若隐若现的故事,怪诞离奇的故事。从文本的意义去追溯,这每个故事都体现了一种基本的善恶观,一种有关对人的行为准则的道德认识。如果说不同小说的表现有差异的话,那只是简单的故事,最基本的善恶观和道德表现得简洁、明嘹。而如《红楼梦》这样包容量丰富、艺术符号系统庞大的小说,体现的善恶观和道德观就比较复杂,甚至模糊。但是,它仍然会突出最基本的善恶观,也仍然是站在一定的道德水准上的表述。
所谓善与恶,脱离不开依据一定道德水准的判断
。当然,这里所说的“道德”概念,不只局限在世俗伦理的狭隘范畴中。“道”是规律,是自然界的定数,超现象的存在;“德”是人性,人品,是人的超越于客观自然界的主体存在的全部集合。以历史的观点看,人的主体的集合,这是一个不断生长和发展着的变量,而“道”又是依赖于主体意识而被认识。于是,体现为人的行为准则与自然世界关系的道德,在不同历史时期又是不一样的。《红楼梦》贾府故事的演绎,也同样表现出了一种基本的、且又不同于传统的善恶观,也表现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新的道德世界。封建的传统的善恶观是建立在孟子“性善论”基础上的。所谓的“善”有四:即仁、义、礼、智,具体表现在人们服从现实社会的君臣、父、子等社会伦理关系方面。凡孝亲、忠君、敬长等伦理行为都是“善”行,是应该得到阐扬与褒奖的,也是后人必须遵从的规范。而且从孟子开始,就以唯心的框架,给予这种“善”以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界定,使个体意识完全消融在这种自然的定数的存在与人的主体的集合和谐统一的“善”中。与之相悖者皆视为“恶”。此后千多年,这一道德化了的善恶准则不断充实、发展。虽然不时也有叛逆者提出过异议,但是在整个道德世界中,仍然以此作为评价善恶的最基本的谁则。
在《红楼梦》以前的文学作品中,也可以说绝大多数都体现了以此作为人的行为价值判断的标准。然而,具有叛逆性格的《红楼梦》却表现出了与前人大相径庭的善恶判断,否定了沿续千年之久的道德水准。小说虽以“潦倒不通世务,愚顽怕读文章。行为偏僻性乖张,那管世人诽谤”的贬抑之辞,把贾宝玉归入了具有“恶”德一类人的范畴,岂不知,这是作者在有意假借世俗的传统的善恶观来评价贾宝玉。从小说故事对贾宝玉的整体叙述看,很显然,贾宝玉是被作者所肯定的具有“善”德的人。由此可见,《红楼梦》所持的善恶观与传统的世俗的善恶观恰恰相反。
小说一开始就曾借贾雨村之口,对贾宝玉作过一番半哲理性的解说,说他既非秉“清明灵秀”之气的仁者,也非秉“残忍乖僻”之邪气的恶者,而是属于非善非恶、亦善亦恶的混血儿。在这里,传统的善恶准则在贾宝玉的身上失去了价值判断的依据。因为孰善孰恶,《红楼梦》完全是另一种准则。孟子认为,作为人的基本的和最高的道德标准是“仁”。而“仁”的实质就是“事亲”,这就是孟子所说的:“仁之实,事亲是也。”可见孝亲是传统道德标准中最基本最至要的“善”了。
可是,小说中的贾宝玉却不然。他虽然不敢公开违忤亲权,但却阳奉阴违,只是表面“尽其大概”而已。贾政逼他读经应举。当面他虽未吐一个“不”字,背后却对时文八股、仕途经济百般诮谤,不肯服从。即使对待幼下,他也从“不想自己是丈夫,须要为子弟表率”。孝亲的绝对道德律在宝玉身上打了折扣。至少可以说,在世俗道德的天平上,宝玉是一个不尽孝道的“不善”之人了。这也符合司马光对孝与不孝的判断:“父之命不敢逆……父曰前,子不敢不前;父曰止,子不敢不止;逆父之命,子不孝也。不顺不孝者,人得而刑之;顺且而孝者,人得而赏之。”然而,从小说的叙述态度看,非但没有“刑之”贾宝玉,反而对其行为颇为欣赏,时有称颂。这也可见《红楼梦》体现的最基本的善恶观是有悖于封建传统的道德水准的。
由否定“事亲”之“善”扩而展之,《红楼梦》对历来认为天经地义的一切“善”行“善”举,统统进行了价值重估,剥去了那迷人的光环,现出了那虚伪恶浊。贾宝玉貶斥了“文死谏”、“武死战”的古训,认各种忠君行为是“胡闹”,骂朝廷命官是“国贼禄鬼”,对礼仪往还的应付之事不以为然。就连那被奉为世俗道德的楷模,被誉之为“贤”“慧”兼备的至“善”之人薛宝钗,在曹雪芹的笔下却变成了贬抑的对象。虽然小说中也写到过薛宝钗的“善”举,而且几露叹薛“怀金”之感,但是,从总体人物的褒贬态度看,“扬林抑薛”的倾向还是比较清晰的,所表现出来的善恶观也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红楼梦》体现出的最基本的善恶观又是什么呢?建立在什么样的道德基础之上呢?仍以作品对薛宝钗、林黛玉的善恶评价为例。薛宝钗世故圆滑,甚至“学的钓名沽誉,入了国贼禄鬼之流”,净说些仕途经济的“混账话”,其道德行为“不善”;而林黛玉的爱说就说,爱笑就笑,爱恼就恼,从不做假作奸虚伪待人才是“善”。小说衡量林、薛善与不善的道德水准是什么呢?这就是人的“德”与“道”是否和谐统一,亦即人的人性、人品,人的超越于客观自然界的主体存在的全部集合是否合于自然界的定数、超现象存在的规律。说得更具体些,就是作为对人的人性、人品的规范要求是否符合自然人的自由规律。
薛宝钗在传统道德的框束下,使人的自然天性—自由,完全窒息,所以为“不善”。林黛玉追求和自由规律的人的实现,按照自己的生活理想和自然天性来立身处世,那就是“善”。《红楼梦》故事就是以此作为道德水准去塑造、评价作品中的人物的。
以上是就《红楼梦》体现的最基本的善恶观而言的。如果对《红楼梦》作更深入细致的剖析,小说文本意义上的道德指向还要复杂得多。作者的笔下在很多地方仍然对世俗道德评价的善与恶是表示认同的。以薛宝钗来说,小说并没有完全否定她的道德行为,相反对她身上体现出来的儒家实践理性精神表示赞同。比如宝钗对兄弟姐妹的关心体贴;第三十四回写宝钗以错劝兄;第四十二、四十五回写宝钗以诚意规劝黛玉,双方言好。这些都是以褒扬的语言首肯了她身上闪现出来的“中和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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