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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条中之最恶破他人婚姻也

发布时间:2024-09-24 01:36:43作者:金刚经梵文网
天条中之最恶破他人婚姻也

【译白】顺治戊戌年科举考试,点名时,从浙江孝廉某某的笔中搜出离婚书,监临大怒,打板惩罚并把他扣押了起来,撤销他的举人资格。查问缘故,原来他的同窗想要夺人之妻为妾,他就帮助出谋划策。首先造谣中伤那个女人,使她的丈夫发怒,想要休妻,然后又从中替同窗做媒,代女人写好了离婚书,不小心把书稿塞进了笔中。

[按]唉

。上天最痛恨破坏别人的婚姻。结婚后,不能轻易说离婚。没有结婚以前,如果名义已定,也不能变更。

从前我乡有一个衰落的大户人家,贫穷没有儿子,只生下了一个女儿,生活费用全靠一个仆人维持。长年累月,主人被他的义举深深感动,归还了他的契据,非常尊重他。

仆人有一个儿子,长得聪明秀气,主人想要把女儿嫁给他,仆人坚决拒绝,不敢接受,主人强迫订了婚,两家的感情更加深厚。

没有多久,主人夫妇都死了,仆人就抚养他们的女儿为童养媳。

过了一年,主人的家族,以尊贵与贫贱不通婚为由,敲诈勒索,要撤散他们的婚约。以至于打上了官司,官府判定撤约。

仆人因此败家,族人又不能抚养这个女孩,女孩因穷困饥饿心情抑郁而死。女孩死后不久,她的魂附到了族人身上,诉说其中缘故。凡是同谋的那些人,都得了暴疾,相继死亡。

△《安士全今译》

【原文】顺治戊戌科会试,点名时,有浙江孝廉某〖孝廉,即举人〗,笔中搜出离婚书稿。监临大怒,杖而枷之,革去举人。

叩其故,乃其窗友欲得某人之妻为妾,孝廉为彼画策。先诬之以恶名,令其夫怒,欲出妻,然后从中说合。代其写就婚书,误将其稿塞入笔中也。

[按]甚矣。天条之最恶破人婚姻也。无论既婚之后,不可轻言离异。即未婚之前,如或已定,亦不可变更。

昔昆邑有一旧姓,贫而无子,止生一女。薪水之计,皆其义仆周给,历有年月。家主深感其惠,还其券而优礼之。

而义仆适有一子,聪秀,主人欲与结婚,固辞不敢,强而后从,彼此甚相得。

未几,主人夫妇皆死,抚其女为养媳。逾年,主人之宗族,以良贱不婚为名,索诈不已,至于成讼,官断离异。义仆竟以此破家。

族人不能养其女,女卒以穷饿抑郁死。女死未几,附于族人之身,历道其故。凡同谋者数人,皆得暴疾,相继而亡。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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